避难层是超高层建筑中专供发生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使用的楼层。如果作为避难使用的只有几个房间,则这几个房间称为避难间。
一、避难层
这种避难层设有可靠的消防设施,足以防止烟气和火焰的侵害,同时还可以避免外界气候条件的影响,因而适用于我国南北方广大地区。
根据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范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可将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由云梯救援下来。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所在设备层的布置需要和使用管理,以及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为保证避难层在建筑物起火时能正常发挥作用,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同时,上、下层楼梯间不能相互贯通,减弱了楼梯间的“烟囱”效应。楼梯间的门宜向避难层开启,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为了保障人员安全,消除或减轻人们的恐惧心理,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时,不应小于1.5h,地面最低水平照明不应低于3.00lx。除避难间外,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是供消防人员灭火和救援使用的设施,在避难层必须停靠;而普通电梯因不能阻挡烟气进入,则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为了扑救超高层建筑及避难层的火灾,在避难层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避难层在火灾时停留为数众多的避难者,为了及时和防灾中心及地面消防部门互通信息,避难层应设有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宜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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