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2.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3的规定。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规定增加2米。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除外)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定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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