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有生产用火和非生产用火两类。
1、生产中常见的明火有:
(1)加热用火。如蒸汽锅炉、加热炉的火焰;
(2)维修用火:如焊接、切割、喷灯等;熬炼用火如熬沥青等。
2、非生产用火有: 炊事用火、烟囱飞火、取暖用火、打火机用火,抽烟等。
3、明火引火源的控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管理和控制厂区内存在及可能存在的明火源,建立健全的关于各种明火的使用、管理和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检查和监督。
(2)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仓库及厂区和库区内严禁动用明火,若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经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或防火责任人批准,并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 对于烘烤、熬炼、锅炉、焙烧炉、加热炉、电炉等固定用火地点,必须远离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和仓库,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并办理用火许可证。
(4) 焊割地点与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保持一定距离;
动火场所周围要清除可燃物,不便清除时,可用石棉或其他耐火材料遮盖和隔离;
电焊导线绝缘应保持良好,接地线不能连在易燃物生产设备上;
所要焊接的金属另一端不准放可燃物;
焊接完毕应仔细检查现场,确认无着火危险时方可离开。
(5) 为防止烟囱飞火,燃料在炉膛内要燃烧充分,烟囱要有足够高度,必要时应安装火星熄灭器。在烟囱周围一定距离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搭建易燃建筑物。生产必须讲安全,掉以轻心酿大患。
(6) 为防止机动车排气管喷火引起火灾,机动车不准随便进入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果必须驶入,要在其排管安装火星熄灭器,并与危险物料保持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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