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
火险隐患的整改有何要求?
2018-10-31

                                              火险隐患的整改有何要求?

 

整改火险隐患的原则:

火险隐患的存在,即意味着孕育有造成火灾发生的原因客观存在。防火检查中,一经发现火险隐患,特别是重大火险隐患,就必须要求立即进行整改,以确保生产安全。但有些火险隐患的整改,往往受到场地、经费、人力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表面看来一时难以解决。事实证明,只要有关领导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下定决心,整改的目标总会得以实现的。火险隐患的整改,要本着既要保证安全、经济实效,又要利于生产,提高实效的原则,因此,整改前,必须对导致火险隐患存在的条件因素,加以认真的分析研究,探讨出经济、可靠、有效的整改最佳方案,并抓好落实和实施。

 
 

 

 
 

整改措施

在整改火险隐患过程中,要本着保证安全、有利生产的原则,对隐患整改的态度要坚决,方法要灵活。

1、提请领导重视。火险隐患能否及时进行整改,关键在领导。实践证明,凡是领导不重视防火安全的单位,也是火灾事故多,整改“老大难”的单位。这时就要采取强制措施,监督整改的实施。
2、边查边改。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求单位能立即整改,不许拖延搪塞。
 3、对一时确实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险隐患,检查人员要按照“三定”的方法进行整改。“一定”是: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对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改一件销一件,做到件件在册,件件整改。

4、对一些重大的火险隐患,经过单位自身的努力仍得不到解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督促他们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求得解决,同时,采取可靠的临时保护性措施。对能够整改而又不认真整改的部门、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发出《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如单位在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置之不理,拖延不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以治安管理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建筑布局、消防通道、水源等方面的问题,因条件限制,暂时整改不了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纳入城建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在没有解决前,要采取一些必要的保护性措施,以保证安全。

 
 
 
 

整改原则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3)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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